保險基本原則有哪幾項(簡述保險四大基本原則以及意義)
最大誠信原則
1.是否應如實告知?
訂立保險合同,保險人(保險公司)就保險標的或者被保險人有關情況提出詢問的,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
【提示】投保人的告知義務限于保險人詢問的范圍和內容。
2.違反最大誠信原則的后果
?。?)能否解除合同?
?、偻侗H斯室饣蛘咭蛑卮筮^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蛘咛岣弑kU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
②保險人在保險合同成立后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投保人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仍然收取保險費,又依照最大誠信原則主張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郾kU人的解除合同權,自保險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過30日不行使而消滅;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過2年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發(fā)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2)如果保險合同解除,已交納的保險費能退嗎?
?、俟室猓翰毁r不退
對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保險人對于解除合同前發(fā)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給付保險金的責任,并不退還保費。
?、谥卮筮^失:不賠但退
對投保人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對保險事故的發(fā)生有嚴重影響,保險人對于合同解除前發(fā)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應當退還保險費。
3.人身保險年齡申報不真實的特殊規(guī)定(誤告)
?。?)謊報的年齡突破承保年齡底限
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并且其真實年齡不符合合同約定的年齡限制的,保險人可以解除合同,并按照合同約定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
保險人在合同訂立時已經知道投保人未如實告知的情況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自保險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過30日,或者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過2年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
(2)謊報的年齡仍在承保年齡范圍內
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的年齡不真實,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險費少于應付保險費的,保險人(無權要求解除合同)有權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補交保險費,或者在給付保險金時按照實付保險費與應付保險費的比例支付;但若投保人為此支付的保險費多于應交的保險費,保險人應當將多收的保險費退還投保人。
保險利益原則
1.何謂保險利益?
?。?)在人身保險中,投保人對下列人員具有保險利益:
?、俦救?;
?、谂渑?、子女、父母;
③上述人員以外的與投保人有撫養(yǎng)、贍養(yǎng)或者扶養(yǎng)關系的家庭其他成員、近親屬;
?、芘c投保人有勞動關系的勞動者;
?、菖c投保人之間不具有上述關系,但被保險人同意投保人為其訂立合同的。
(2)在財產保險中享有保險利益的人員范圍主要有:
?、賹ω敭a享有法律上權利的人,如所有權人、抵押權人、留置權人等;
?、谪敭a保管人;
③合法占有財產的人,如承租人、承包人等。
2.保險利益原則與保險合同效力
?。?)人身保險合同
?、偃松肀kU的投保人在保險合同訂立時,對被保險人應當具有保險利益。
?、诒kU合同訂立后,因投保人喪失對被保險人的保險利益,當事人主張保險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鄄毁r應退但扣手續(xù)費
投保人對被保險人不具有保險利益的,保險合同無效,但投保人主張保險人退還扣減相應手續(xù)費后的保險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財產保險合同
財產保險的被保險人在保險事故發(fā)生時,對保險標的應當具有保險利益。如果保險事故發(fā)生時,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不具有保險利益,不得對保險人行使請求賠償或給付保險金的權利。
損失補償原則
損失補償原則是財產保險合同所特有的一項原則。保險人的賠付以投保時約定的保險金額(保險人的最高賠償限額)為限,而且保險金額不得超過保險標的的實際價值,超過保險金額的損失,保險人不予賠償。具體而言:
1.足額保險合同
保險金額等于保險價值的保險合同中,如果保險標的遭受全部損失,保險人即按保險金額賠償;如為部分損失,則按實際損失賠償。
2.不足額保險合同(低額保險)
保險金額小于保險價值的,除合同另有約定外,保險人按照保險金額與保險價值的比例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
3.超額保險合同
保險金額不得超過保險價值;超過保險價值的,超過部分無效,保險人應當退還相應的保險費。